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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燕与被告白福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白福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刘燕,女,生于1979年11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杰,苍溪县东青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白福锦,男,生于1982年1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与被告白福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燕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心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