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3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清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358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西沙步行街87-1,组织机构代码68147033-0。法定代表人:冉国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清华,住重庆市黔江区,其他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云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