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执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胜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107号罪犯陈胜,男,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一监区服刑。2009年2月25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贵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4月22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该犯的量刑部分,改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6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7日止)。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胜减刑一年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