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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长春科华经贸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2号被执行人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春大街10111号。法定代表人武凌。长春科华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春科华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南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