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长春科华经贸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2号被执行人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春大街10111号。法定代表人武凌。长春科华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春科华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南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