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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盐城市博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成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博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朱成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盐城市博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大庆东路69号隆盛苑A区1号商办楼幢203室。法定代表人缪应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成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博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成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庭前依法向原告盐城市博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盐城市博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2015年8月17日的庭审活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盐城市博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原告盐城市博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盐城市博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盐城市博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缴。审判员 蔡 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千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