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彭凤芹与平沙佳美社区卫生服务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凤芹,平沙佳美社区卫生服务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彭凤芹,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20。委托代理人黄俊飞,广东德纳(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沙佳美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凤芹诉被告平沙佳美社区卫生服务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凤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平沙佳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凤芹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彭凤芹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友祺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