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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与涟源市湘辉福利洗煤有限公司、涟源市斗笠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涟源市湘辉福利洗煤有限公司,涟源市斗笠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光前,刘正清,曾永,刘良军,邵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住所地涟源市。法定代表人王丽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涟源市湘辉福利洗煤有限公司,驻涟源市斗笠山镇云盘村。法定代表人曾永,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涟源市斗笠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驻涟源市斗笠山镇香花村。法定代表人肖建伟,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曾光前,农民。被执行人刘正清,农民。被执行人曾永,农民。被执行人刘良军,农民。被执行人邵志红,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与被执行人涟源市湘辉福利洗煤有限公司、涟源市斗笠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光前、刘正清、曾永、刘良军、邵志红金融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由被执行人涟源市湘辉福利洗煤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00万元、利息639697.07元(利息已结算至2015年6月30日),并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对其中的借款本金1800万元按年利率11.25%计算利息,对1000万元借款本金按年利率7.56%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对被执行人涟源市湘辉福利洗煤有限公司在第一项中的偿还责任,由被执行人曾光前、刘正清、曾永、刘良军、邵志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被执行人涟源市斗笠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3010万的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被执行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涟源市湘辉福利洗煤有限公司追偿;4、由被执行人涟源市湘辉福利洗煤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2499元5、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96132.20元。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内容自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涟源市湘辉福利洗煤有限公司及保证人涟源市斗笠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民间集资,民间集资款拖欠无法归还,已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其余担保人曾光前、刘正清、曾永、刘良军、邵志红也无可供该案执行的其他财产,导致债权的处置难以实现,故本案暂不宜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与被执行人涟源市湘辉福利洗煤有限公司、涟源市斗笠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光前、刘正清、曾永、刘良军、邵志红金融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新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