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仲执审他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晓军与万源市长诚林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5)万源仲执审他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军,万源市长诚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仲执审他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董子界,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万源市长诚林业有限公司,地址万源市。委托代理人张碧刚,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晓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万劳人仲案(2015)23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万劳人仲案(2015)23号仲裁裁决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万劳人仲案(2015)23号仲裁裁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万劳人仲案(2015)23号仲裁裁决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建忠审 判 员 蔡述清代理审判员 王 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应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