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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久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久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周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892号原告江西久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礼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星,男,系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周锋,男。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西久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审判员熊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8月20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久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江西久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代审判员 熊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