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牟云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云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83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刘雄军,公司员工。被告牟云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牟云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10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郭春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