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蒋昌华与庾红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昌华,庾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409号申请执行人:蒋昌华,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庾红平,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蒋昌华与被执行人庾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12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庾红平银行存款壹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