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万兆与河北冀南制药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兆,河北冀南制药厂破产清算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李万兆。被告河北冀南制药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临洺关镇西环路12号。负责人张路林,该厂清算组组长。原告李万兆为与被告河北冀南制药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该案的破产企业位于河北省永年县。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针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