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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金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金凤,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供暖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5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金凤,女,汉族,1946年1月24日出生,全国政协办公厅退休干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供暖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头条**号。法定代表人:赵齐平,该供暖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江,该供暖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强,该供暖中心职员再审申请人刘金凤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供暖中心(以下简称朝阳供暖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3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金凤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全部内容。1.新证据名称:《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人民法院民事二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扣除审限告知书》、《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一审结算)2013年7月1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二审结算)2014年8月27日》、《一审起诉状2013年6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函2013年11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司法鉴定机构通知书2014年1月16日》、《回避申请2013年12月9日》、《谈话笔录2014年1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决定书2014年3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决定书2014年3月7日》、《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2.证明内容:(1)两审法院案由定性前后矛盾、明显有误。申请人因家中暖气漏水,以供暖服务合同纠纷将被申请人诉诸法院,但两审法院却不顾申请人的主张,强行将供暖服务合同纠纷的案由,变更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种类。(2)一审案件严重超期,违反立案程序规定,私自变更案号和立案时间,以掩饰审理期限超期问题。(3)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因违反高院鉴拍办规定,未告知申请人是否有要回避的评估机构的意见,但因为一审法官玩忽职守,导致本该回避的联首公司又被遇上,故申请重新摇号并无不当,必然导致恢复审限的延误。一审法官缺乏职业素养和责任心,应当回避。(二)原判决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错误。1.申请人以供暖服务合同纠纷向法院主张追究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但法院审理的确是侵权(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责任。2.关于鉴定评估: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计算方法有误,未按专业规定,应以鉴定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另,报告书中两个鉴定人员不具有鉴证师注册资格,两审法院对此均未予以认真核实原件辨别真伪。鉴定错误或违反鉴定程序规定将导致鉴定无效或判决认定事实错误。3.经证实,被申请人已对共用的排气设施进行了更新改造,申请人家中的排气设施已无保留的必要,应予以及时拆除。法院认定事实严重有误,具体理由如下:第一,申请人在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期间,未对家中供暖设施设备进行过移动和改装。判决申请人承担过错责任的认定是错误的,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被申请人不是没有上门进行维修,而是进行了检修后才打开了楼外阀门,没有发生新的漏水,当时有其他人在场见证。第三,遭受浸水后维修以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不在申请人,而应是造成漏水发生的朝阳供暖中心,法院判决认定申请人承担损失扩大责任,事实认定错误。第四,因维修不及时导致损失扩大系被申请人责任,而非申请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租金损失。综上,请求撤销两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朝阳供暖中心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刘金凤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对在601号房屋内供暖水管漏水受损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对刘金凤损失的承担问题。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所查事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5685号民事判决已认定朝阳供暖中心未能对无人居住的601号房屋在供暖前与房屋权利人取得联系,并提前检修,防患于未然,是造成本次漏水损失发生的主要过错方;朝阳供暖中心工作人员进入601号房屋后,虽检查了屋内设备,但并没有进行维修,且之后打开屋外阀门,并没有发生新的漏水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刘金凤对发生在其家中的漏水不能提供合理解释,且在漏水事件发生后,并未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态度妥善处理,是造成本次漏水损失发生的次要过错方。因此,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的确认,朝阳供暖中心为造成本次漏水损失发生的主要过错方,刘金凤系造成本次漏水损失发生的次要过错方。关于水浸财产损失问题,两审法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确定的评估机构对水浸财产损失进行了司法鉴定,对朝阳供暖中心的异议不予采信,将鉴定结论中无异议部分和异议部分一并计入水浸财产损失,并按照上述责任比例判令朝阳供暖中心赔偿的处理并无不当。关于住房租金损失,因刘金凤在受损后并未积极对房屋进行维修,使房屋长期空置,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根据本案实际案情及朝阳供暖中心的责任比例酌定朝阳供暖中心赔偿刘金凤租金损失7000元,亦无不当。关于刘金凤所述在一审评估过程中,鉴定人员不具备评估资质,其当庭表示要求重新鉴定,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未予理会等程序问题,因评估报告中已出具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且一审中评估机构就刘金凤所提异议已进行了书面解释和答复,故刘金凤以一审评估程序违法为由要求重新评估,缺乏依据。关于刘金凤所述一审法院擅自更改案号及变更案由问题,因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且经核实一审法院系经刘金凤同意而将案由变更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故其就此问题申请再审无法支持。刘金凤申请再审所称新证据均不符合新证据的条件,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刘金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金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