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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丁建国、吴建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建国,吴建君,胡丹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536号申请执行人丁建国,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吴建君,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胡丹宏,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丁建国与被执行人吴建君、胡丹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建君、胡丹宏返还借款125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建君、胡丹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6月4日通知申请执行人丁建国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吴建君、胡丹宏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建君、胡丹宏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15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