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如月与张洪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洪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张国祯。被告张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洪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景玉勤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洪林所有的冀T×××××号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19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过户、低压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