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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申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志启与赵彦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志启,赵彦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1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志启,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彦启,居民。再审申请人李志启与被申请人赵彦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苍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赵彦启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3)临民一终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志启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3)临民一终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志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李允岭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