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中执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南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南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丰城市金港实业有限公司,林华,涂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字第348-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彭新亮,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邹峰、舒江,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西南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林华。被执行人: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林峰。被执行人:江西省丰城市金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法定代表人:刘莲花。被执行人:林华,男,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涂荣华,男,汉族,1957年6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南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丰城市金港实业有限公司、林华、涂荣华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5060667元;(利息:以5060667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6.15%的四倍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南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丰城市金港实业有限公司、林华、涂荣华银行存款5182306.9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震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