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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13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北京市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2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宝泉审 判 员  陈红彦代理审判员  崔鸿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舰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