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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异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桂娥、张雪峰与张明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异字第00216号案外人刘桂娥,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人,现住神木镇农科路西南侧祥瑞小区。案外人张雪峰,男,汉族,籍贯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桂娥,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人,系案外人张雪峰之母。申请执行人张明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大保当镇红泥壕村人,现本村。委托代理人李爱英,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人,系张明军姨母。被执行人李林军,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神木县万镇。被执行人张和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七里庙村人,现住本村。本院依据(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47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明军申请执行李林军、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4)神执字第056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和平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农科路西南侧祥瑞小区房屋一套。案外人刘桂娥与张雪峰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要求停止对上述裁定书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桂娥、张雪峰主张,刘桂娥与张和平于2006年11月6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上述房屋系刘桂娥和张雪峰在2009年10月10日与刘芳购买的,是刘桂娥离婚后购买的房产,属刘桂娥与张雪峰共有。因他人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错将已经作废的结婚证提供给登记部门,导致房屋登记在张和平名下。故该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是刘桂娥和张雪峰,神木县人民法院查封行为损害了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提交如下证据:《房屋转让协议书》复印件1份、离婚证复印件1份。申请执行人张明军辩称,案外人刘桂娥与张雪峰从房产登记机构颁发房屋产权证至今一直未提出异议,且异议应向神木县房产登记部门提出。办理房屋产权证需案外人刘桂娥和被执行人张和平出示身份证以及其二人签字捺印,案外人称错误登记纯属无稽之谈,故请求神木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案外人刘桂娥、张雪峰的执行异议。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权利人,本院查封的上述房屋系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和平名下,张和平系所有权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案外人主张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归其所有,与实际物权登记的公示结果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案外人称“因他人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错将已经作废的结婚证提供给登记部门,导致房屋登记在张和平名下”,应在登记机构办理异议登记;且办理离婚手续后又向登记机构提供原有结婚证,还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与常理不符。综上,案外人刘桂娥、张雪峰要求停止对上述裁定书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查封的请求不能成立,所提异议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桂娥、张雪峰的异议。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权审判员  乔 俐审判员  雷晓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