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东执字第9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郝力峰、武军申请执行陈永强、韩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力峰,武军,陈永强,韩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执字第958-1号申请执行人郝力峰,男,汉族,35岁。申请执行人武军,男,汉族,36岁。被执行人陈永强,男,汉族,41岁。被执行人韩新玲,男,汉族,41岁。申请执行人郝力峰、武军申请执行陈永强、韩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1)东执字第95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永强所有的房产一处。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陈永强所��的房产一处。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