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0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肖自国与陈海东、陕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自国,陈海东,陕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01793号原告肖自国,男,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被告陈海东,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陕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平立,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建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佰超,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自国与被告陈海东、陕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自国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予以免交,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肖自国负担。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