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香城花园三区业主委员会、无锡永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香城花园三区业主委员会,无锡永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0719号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机场路星湖街西侧名湖花园18-101、102室。法定代表人彭轶。委托代理人刘翼,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香城花园三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香城花园三区。负责人陈胜元,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海,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永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西路78号709室。法定代表人王云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英,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香城花园三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被告无锡永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通知无锡永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现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香城花园三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无锡永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香城花园三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无锡永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香城花园三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无锡永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