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刑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马旭龙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旭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277���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旭龙(绰号马丢丢),农民。2008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陕西省铁路公安局吴堡站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23日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兴县看守所。辩护人武进军、左长青,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旭龙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旭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马旭龙不服,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15)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照明审 判 员 米守福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