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奉化市明煌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嘉园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嘉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084号原告奉化市明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嘉园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嘉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明煌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嘉园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浙B×××××、浙B×××××、浙B×××××车辆和被执行人宁波市嘉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浙B×××××、浙B×××××车辆均已被我院另案查封,但均暂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初英、谢小东均去向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奉化市明煌电子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宁波嘉园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嘉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宁波嘉园工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奉化市明煌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21503.64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宁波市嘉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二被执行人还应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061.5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执行费4800.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10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