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邓法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邓某某(又名邓某某),女,生于1982年12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薛某某,男,生于1981年8月19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邓某某已与被告薛某某和好,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含印人民陪审员 王大僧人民陪审员 鲁俊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海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