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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凤才与曾献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才,曾献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100号原告:周凤才,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曾献玲,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才诉被告曾献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凤才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凤才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凤才负担。审判员  汪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