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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暴建敏与姜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暴建敏,姜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暴建敏,住隆化县。被告姜海洋,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暴建敏与被告姜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暴建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暴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暴建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巍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