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传暴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王传暴。委托代理人:李秋华,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凤生,总经理。地址: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暴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暴以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同意赔偿原告72000元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传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传暴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霞人民陪审员 邵光记人民陪审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