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西宁城北某某公司诉某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城北某某建筑材料租赁站,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西宁城北某某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者:沈某某,男,汉族,1987年某月某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汉族,1987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负责人:蒋某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城北某某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城北某某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北某某建筑材料租赁站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城北某某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2元,本院已减半收取4161元,由原告西宁城北某某建筑材料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张金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令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