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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244号公诉机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7月15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红检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沙某某向高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以每袋50元的价格购买了28袋被盗原油,次日2时许高某将盗窃原油28袋运至沙某某家门前土坑内,当日7时许,被告人沙某某将28袋原油装入自家的伊兰特轿车内,准备运往龙凤区销赃,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收缴车内原油28袋,重1.5吨,价值人民币3993.97元。收缴原油已全部返还丢失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涉案车辆、原油(照片);书证抓获经过、收油收据、原油含水分析日报、原油价格证明、回收证明、价值计算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车辆情况说明、同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明知原油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进行收购、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沙某某自愿认罪,赃物原油被收缴等情节,本院在对其量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9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孟庆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雪松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