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鱼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曾 某 某 与 吴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昌鱼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住景德镇市昌江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景德镇市昌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