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阳菊华与百色市阳汉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菊华,百色市阳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阳菊华被执行人:百色市阳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阳菊华申请执行百色市阳汉商贸有限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2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刘桂龙审判员 张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俞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