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登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传国申请海事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传国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登字第364号申请人:张传国,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郓城县。委托代理人:王云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波恩、蒋文平、王立梦和公冶凡华诉被告浙江正和航运有限公司和被告青岛海诺国际海员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443-446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浙江正和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籍“浮山湾”轮予以扣押,责令其提供人民币55万元的担保。因扣押期间已经届满,被告未提供相应担保,且该轮不宜继续扣押,原告刘波恩等4人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扣押的“浮山湾”轮,本院作出裁定准许了原告关于拍卖“浮山湾”轮的申请,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关于拍卖“浮山湾”轮的公��。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关于申请终止拍卖“浮山湾”轮的申请。本院作出(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443-446-2号民事裁定,终止了“浮山湾”轮的拍卖。2015年8月17日,申请人张传国就其劳务报酬向本院提交债权登记的申请。本院认为,因“浮山湾”轮的拍卖程序业已终止,申请人债权登记程序应予终结,其所交登记申请费应予退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张传国债权登记申请程序。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退回申请人张传国。审判员 迟焕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