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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月琴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刑一初字第66号本院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对被告人张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的(2015)阿左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中遗漏了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同一行为的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日期,刑期计算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第一页“2015年4月16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更正为“2013年10月4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2013年11月13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2014年3月10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拘留5天;2014年3月17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拘留7天;2014年3月23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2015年3月11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2015年3月25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2015年4月18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6天。”将判决书主文:“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七年四月十五日止。”更正为:“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止。”审 判 长  塔 娜审 判 员  其其格人民陪审员  潘多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萨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