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皮丕湘与被告李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丕湘,李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431号原告皮丕湘,汉族。被告李建林,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皮丕湘与被告李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皮丕湘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丕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丕湘撤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皮丕湘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 兴审 判 员 贺 玫人民陪审员 张先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