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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皮丕湘与被告李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丕湘,李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431号原告皮丕湘,汉族。被告李建林,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皮丕湘与被告李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皮丕湘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丕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丕湘撤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皮丕湘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 兴审 判 员  贺 玫人民陪审员  张先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