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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一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延海与衡阳县粮食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海,衡阳县粮食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331号原告王延海,男,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衡阳县粮食局。法定代表人罗仕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海诉被告衡阳县粮食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延海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延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延海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肖启生审 判 员  朱灿灿人民陪审员  邓均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