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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叶宗行申请执行叶召尚相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宗行,叶召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叶宗行,男,住商城县。法定代理人叶先友,系申请执行人之父亲,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叶召尚,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叶宗行与被执行人叶召尚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商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商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修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