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6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顾世萍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世萍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059号罪犯顾世萍,女,汉族,1981年2月18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2006)亳刑初字第0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世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五十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7)皖刑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顾世萍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09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于2012年11月14日再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顾世萍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08月05日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阳、王晓召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周勇、孙京,罪犯顾世萍、证人马丽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顾世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顾世萍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顾世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尚有赃款610万元未返还给受害人。另该犯在原审法院判决时履行了五万元的财产刑,于刑罚执行期间又主动履行了三万元的财产刑。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出具的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罪犯顾世萍的当庭陈述、证人马丽的证言等证据证实,罪犯顾世萍在服刑期间一直表现较好,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2、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亳刑初字第078号刑事判决证实,罪犯顾世萍尚有赃款610万元未返还给受害人,但该犯在原审法院判决时履行了五万元的财产刑。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据证实,该犯于2015年3月20日主动履行了三万元的财产刑。4、安徽省长丰县朱巷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该犯对剩余的财产刑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罪犯顾世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尚有巨额赃款未退还,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世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