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南贝与赵银芬离婚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贝,赵银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南贝,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楚侯乡高头村四组。被执行人:赵银芬,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楚侯乡东三里村二组。本院在执行南贝申请执行赵银芬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牛初字第1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姚金狮审 判 员 : 陈 博人民陪审员 :陈永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吕 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