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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商初字第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淮安市尚为健身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游泳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尚为健身有限公司,淮安市游泳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0333号原告淮安市尚为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57号。法定代表人沈达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达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安市游泳馆,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宋培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尚为健身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游泳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淮安市尚为健身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尚为健身有限公司撤回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855元,减半收取2428元,由原告淮安市尚为健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树林二O一五年八月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