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械有限公司、芜湖胜友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芜湖胜友缝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路飞跃工业城内,机构代码:75808637-0。法定代表人:ANGTUANBOON(���端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胜友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树街道天城工业集中区,机构代码:66422009-X。法定代表人:周法金。申请执行人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胜友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2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芜湖胜友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3000元及违约金、律师代理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5010元、保全费35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芜湖胜友缝制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芜湖胜友缝制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芜湖胜友缝制设备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14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