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转民与王子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转民,王子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448号原告李转民,男。委托代理人赵大海,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子民,男。委托代理人铁拥军,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转民诉被告王子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转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转民撤回对被告王子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1元,减半收取63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会英审 判 员 吴林林人民陪审员 张俊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