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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松敏与被执行人双滦区伟顺搬运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朱松敏。被执行人双滦区伟顺搬运队。申请执行人朱松敏与被执行人双滦区伟顺搬运队(业主宋向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