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房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房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咸阳秦都吴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房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年3月23日,本院受理。该案在审理中,2015年8月20日,房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房某某撤诉申请,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1元,减半收取1380.50元,由房某某承担。本裁定书后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良奇代审 判员 李扬眉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