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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甲等三人与被告宋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742号原告宋某甲,男,现住公主岭市。原告宋某乙,男,现住浙江省衡州市柯城区。原告宋某丙,女,现住公主岭市。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翟延萍,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宋某丁,男,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与被告宋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负担。审 判 长  姜文喜审 判 员  杨 君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