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武丙新与肖军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丙新,肖军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19号原告武丙新。被告肖军儒。原告武丙新与被告肖军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丙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军儒经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4日,债务人肖军儒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90000元整,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因被告与原告既是老乡又是同学,所以原告对被告的借款行为和信誉深信不疑,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拒接电话、找不到,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诚实守信的为人原则,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肖军儒偿还原告武丙新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28350元,差旅费、误工费15000元。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被告肖军儒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武丙新现金玖万元(90000元),定于2013年12月31日本利还清,利息0.015”。庭审中,原告主张借款至今,被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3年4月14日,被告肖军儒向原告武丙新出具的借条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抗辩主张的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其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28350元,双方虽只约定利息为0.015,未明确是年息还是月息,但根据交易习惯,年息0.015明显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高利息的特点不符,故应认定利息0.015为月息0.015,其约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差旅费、误工费15000元,因其诉求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军儒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武丙新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0.015元月息从2013年4月14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8元,由被告肖军儒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东兴审 判 员 冯汉卿代理审判员 岳丽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文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备注: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将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1、各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如一方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执行书;(2)已生效法律文书或复印件;(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3、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提起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