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相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孙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