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徐军与周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048号申请人徐军。委托代理人李进玲,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军。申请人徐军与被执行人周军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开民初字第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汽车等,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至被执行人户籍地找寻被执行人未果。申请人表示,据其了解被执行人已至外地。因被执行人无有效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且不能找寻到被执行人,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杨朋涛执行员 万流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