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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木华,张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杨木华,男,1962年3月12日生,汉族,原籍福建省常乐市吴航镇民主街**号,现住华县渭华路商贸步行街*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张立军,男,1976年8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华县华州镇新华东路水利局生活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292号民事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要求被执行人张立军给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02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立军在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世家星城三期G区预购房产一套(合同登记号为Y09128123,预售证号2007084,房号83-30401),但未办理房产权证,本院遂对该房产进行了预查封。另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申请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另行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执字第00146号案件的执行。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红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