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6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莫大田与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大田,王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81-5号原告莫大田。委托代理人黄旭标,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克汉,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莉。委托代理人刘炽先,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慧,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大田与被告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莉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将诉讼标的变更为5203.7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以及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关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广西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诉讼标的变更为5203.794254万元,依法应由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爱琴人民陪审员 李巧琼人民陪审员 陈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易甫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